澧县依法拆除一处侵占渠道的违法建筑
8月4日,澧县水利局组织澧浦街道办事处干部和澧县公安局、城市综合执法局、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人员及卢家、澧阳2个社区干部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等100余人,对大坪低排(澹水河)新207国道渠道内居住的任某某等3户违法建筑房屋依法进行强制拆除。
一直以来,任某某等3户5人,占用大坪低排(澹水河)新207国道渠道600多平方米,长期居住并大量从事鸡鸭养殖活动,对渠道水体造成了污染,加上房屋自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,街道、社区干部多次动员其自动搬离拆除,均遭到当事人的拒绝。
任某某等人的行为,违法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第三十七条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、侵占、毁损水库大坝、堤防、水闸、护岸、抽水站、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、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、物料等”的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第六十条“违反本法规定,破坏、侵占、毁损堤防、水闸、护岸、抽水站、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、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、物料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采取补救措施,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坏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、第四十二条“对河道、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,按照谁设障、谁清除的原则,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;逾期不清除的,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,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”之规定,澧县水利局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程序后,报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,于8月4日上午8时30分对上述3户600多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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